一、门诊特殊病病种:
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器官或组织移植、血友病、动脉型肺动脉高压、苯丙酮尿症、骨髓纤维化。
二、门诊特殊病待遇支付标准:
1、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,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纳入年度支付限额,超出年度支付限额的纳入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保障范围,按照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。
2、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500 元,一年只收一次,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纳入年度支付限额,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后,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,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。
3、特殊病药店购药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。
4、特殊病门诊检验检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500 元,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。